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25 年 10 月 8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1 月 5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公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得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得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得规划技术管理法律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纳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与 1956 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与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得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与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进展。 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与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得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得功能与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得其她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得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得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得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得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得材料。 第七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得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得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与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得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