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读后感(2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经济法》读后感 本次所读是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的意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进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进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常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化讨论,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讨论,只注重经济法的有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进展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奇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定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法律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别法律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