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三类人员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努力提高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管理, 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及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在本企业任职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试考核,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 本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仔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在三类人员岗位应当仔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83 号文要求,三类人员每年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1.企业法人、项目经理 30 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0 学时。 (六)三类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建筑施工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七) 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管理台帐。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电(氧)焊工、机械汽车驾驶员、吊装工、爆破工等。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仔细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仔细进行维护保养;3、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