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陵金中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事故系指因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或失误造成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等不良后果,甚至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件。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是存在不良后果和影响;二是工作人员违规,或虽未违规,但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未实行有效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考试、学生活动、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均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教育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可分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严重影响全校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或导致学生严重伤残后果的事故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其余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校各职能处室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负责认定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校务办公室负责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执行事宜。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由校长室负责。 第五条 成立由学校工会、行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教育教学事故的复核和仲裁。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另定。 第六条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主管职能处室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并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对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决定和批准后再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 2、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人后,三天之内允许相关责任人向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申述;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校务办公室执行处理意见。 3、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接到申诉 30 天内完成复核或仲裁工作,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校务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校内最后意见,除依法进行诉讼和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外,有关各方均应服从。 第八条 处理教育教学事故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