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程序与效力探究来源: 时间:2025/02/16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导读:公司分立为公司法中之重要制度。对公司分立程序的规制旨在提高其效率以实现公司分立制度的价值与功用,同时保护因公司分立而可能产生的各利益相关人之权益,而公司分立效力的制度设计则主要是为着明晰公司分立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之利害预期,从而实现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行为的指引功能。一、公司分立程序论公司分立作为一项公司法中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投资人运用公司组织形式去追求资本的最正确组合和利润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分立又不可防止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立法上对公司分立的程序规制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二)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方案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展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5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任何关于分立协议或者分立文件的规定,显得过于简陋。在此之前的"股份规意见”反倒对公司分立协议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围、债权债务等。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则作了更为进一步的规定。[2]公司分立协议当无统一的格式要求,但区分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分立协议的主要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