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 内容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各国成文宪法中的地位不同。从宪法典形式结构来看,公民基本权利可见于宪法典的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中,这样的不同地位只是制宪方式的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从宪法典内容结构来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地位则可能反映出宪法观念的的不同。在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应该在国家机构、基本义务条款之前,以突显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政目的。 关 键 词: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宪法典 公民基本权利,就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享有的、由宪法规定的他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 这一术语,是我国宪法和宪法学界通用的术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后来的一些国家宪法直接使用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称谓。[①] 应当注意的是,“公民基本权利”一词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宪法学术语,即一些国家的宪法学界使用这个术语来指称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的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在第二种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它是一个宪法用语,即很多国家的《宪法》都使用“公民基本权利”这个术语。[②] 本文是在宪法学意义上使用“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术语的。 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分为形式和内容两大方面,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以及表现内容的方式,虽然内容是决定性的,但形式服务于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性。“在社会活动和科学讨论中,形式问题绝不是可有可无的”。[③] 就笔者所查阅到的资料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篇专门讨论基本权利的宪法表现形式的论文,即使在一些比较宪法学的专着中,也基本上只是对权利内容方面的比较,而没有涉及到形式这一方面。 本文所谓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是指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宪法典形式结构的视野中来观察,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文件的一部分,它集中出现在文本中的什么地方——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二是在宪法典内容结构的视野中来观察,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与关于国家根本制度条款、与关于国家机构条款以及与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之间,孰先孰后。其中,第二个方面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宪法观念,而宪法观念对宪法的创制和实施、宪法的类型和功能都有重要影响。[④] 本文的讨论既属于宪法学范畴,也属于比较法学范畴。鉴于笔者的学术功底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