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法律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 分类监管,根据《关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信用条例》《养 老服务条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分类监管 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 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管理,保 护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 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运用 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 和其他信息。第六条(基本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一)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二)备案、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的 基本信息。第七条(失信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的失信信息包括:(一)民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 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二)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三)经营或活动异常名录信息;(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养老服务行业管 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五)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六)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信息;(七)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养老 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的信息;(八)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九)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猎取的其他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的 失信信息。第八条(增信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的增信信息主要包括:(一)获得国家、市、区级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等的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