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 1 条 为加强与法律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得民工,就是指我部选择得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得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得临时用工。 第 3 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与“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 4 条 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得方式进行管理,即凡就是进入我合同段得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得管理。 第 5 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得民工花名册。 第 6 条 民工花名册上得每一项必须仔细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 7 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得第 2 天(省外最多 5 天)上交经理部与安保部各 1 份备查,形成完整得民工档案. 第8条 安保部对班组提交得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得民工,严禁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 9 条 因民工得行为违反国家得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得规章制度,所造成得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由民工与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 10 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与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得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 11 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 12 条 民工之间应与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得暴力冲突,造成对工程得破坏、施工设备破坏、她人损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得双方共同承担。第 13 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得物品,对物品得丢失或被盗而造成得损失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 1 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