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注册商标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专用权案(2页)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侵犯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997 年 4月 16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的中国汽车配件(春季)交易会上,北京市汽车内燃机配件厂展销了带有北内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产品(四配套、起动机、冷却水泵等)。烟台市工商局认为,该厂在汽车配件产品上使用北内商标,已构成对北内集团总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内商标的仿冒,违反了《商标法》第 38 条第(1)项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规定,该配件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3 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2.拆除查扣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并监督销毁,商品退还原单位;3.罚款 26400 元,上缴国库。1997 年 5 月 9日,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不服烟台市工商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烟工商标处字[1997]第 3 号),向山东省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北内集团总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7 类内燃机商品上注册了北内商标,没有在第 12 类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册北内商标,而该厂是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使用北内商标,认定仿冒北内集团总公司的产品的说法有误。2.适用法律错误。该厂使用北内商标的商品是汽车零配件,而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内燃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等的发动机,更不包括汽车零配件。因此,汽车零配件与内燃机不是类似商品,不能适用《商标法》第 38 条第(1)项的规定。而且,北内集团总公司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打上北内注册商标,系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3.由于烟台市工商局违法查扣该厂产品,不仅使该厂推动了在展销会上销售产品、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也给该厂在运输费、人力等方面带来损失,总计损失额达 360 万元。要求烟台市工商局退还扣留该厂的人民币 2 万 1 千元,共赔偿该厂损失 79 万元。1997 年 7 月 8 日,烟台市工商局经讨论决定,撤销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的烟工商标处字[1997]第 3 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将重新作出处罚。案件评析北内集团总公司曾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册的第 742372 号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