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政服务员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家政服务员在岗期间服务费元人民币/小时 每周一三五下午 正常工作时间4 个小时/天 2、支付期限:按 □月/ □周向乙方支付; 支付方式:□现金 第二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人员协商约定。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 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 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 ③ 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 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⑤ 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⑥ 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 ⑦ 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2、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卑视、虐待乙方家政服务员。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事先谈好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义务: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持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乙方应本着仔细负责、诚信为本的宗旨完成各项约定家政服务。 第五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