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定1 目的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基本建设、改造施工、装置检维修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3 职责与分工3.1公司安全部是本规定的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并对特级动火备案。3.2各二级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一级及特级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 A)。安全部、生产部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查,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3.3各基层单位检修交出确认,负责督促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指派动火监护人,审查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二级动火作业。3.4 公司安全部负责审批固定动火区的设定。3.5各基层单位工艺人员负责对需要进行工艺处理的部位进行处理、并确定盲板位置。3.6分析检测人员负责动火前的采样分析,确保分析数据的准确。3.7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负责落实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过程的安全。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动火作业的范围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4.2 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三级。特别动火作业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b)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c)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2.2一级动火作业a)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b)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a)停工检修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的生产装置或系统;b)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c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