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法律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进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业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为集团公司直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六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各企业。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确定。集团公司管理的直管公司、控制子公司(二级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对应的二级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离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办理离任、转任、免职、辞职、离岗、退休时,应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二)任中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人力、纪检等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实施。特别情况下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机构协助完成。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