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市应急办 时间:2025-09-30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25〕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考核内容(一)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三)善后处理。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三、考核方式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考核程序(一)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 12 月 10 日前对该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比《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 12 月 15 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二)考评。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每年 12 月 31 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工作。(三)审定。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依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考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市应急委审定。(四)通报。考核情况经市应急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五、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满分 100 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考核得分 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 分—89 分,评为良好;60 分—79 分,评为一般;59 分以下,评为较差。应急管理工作被上级通报批判的,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以上突发事件 1 起以上或较大突发事件 3 起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六、有关要求(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实行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汇总后报市应急委。(三)各县(市、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