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市应急办 时间:2025-09-30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25〕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三、考核方式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 12 月 10 日前对该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比《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
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 12 月 15 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每年 12 月 31 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依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考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市应急委审定
考核情况经市应急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五、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考核满分 100 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得分 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 分—89 分,评为良好;60 分—79 分,评为一般;59 分以下,评为较差
应急管理工作被上级通报批判的,考核年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