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第一,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假如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第三,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深,都呼唤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主要是企业的限制竞争、控制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以“排他”或“独占”为特征。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又并不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垄断。因此,就有必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某些独占性的权利的关系。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类相互冲突的法律法律规范,前一类法律规范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而后一类法律规范则意在维持垄断。但假如进行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其实是在追求同样的目的,即社会财宝的增多,不过是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反垄断法是通过鼓舞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而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鼓舞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 反垄断法的立法理由是:假如允许以垄断和其他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就会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就会剥夺消费者所期待的竞争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此,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制造更多的社会财宝。[1]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在于:假如不给予发明制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制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制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舞人们从事智力制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宝的增长。[2]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不仅表现为它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