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育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根据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人事处、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育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第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根据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审核、公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核发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劳,配合财务处进行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考核的指导工作。第十一条就业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二条校团委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