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卖淫嫖娼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了卖淫、嫖娼的定义并加以解释;提出认定卖淫嫖娼必须合法地取得证据,仅有嫌疑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成为认定卖淫嫖娼的依据的观点
本文还从注释法的角度,分析并总结了现有关于卖淫嫖娼立法及公安部解释中,对卖淫嫖娼办案程序的要求;文中辅以表格的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卖淫嫖娼的方式加以描述
最后,笔者提出,公安机关应把“抓嫖”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打击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犯罪或违法行为上,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应“从严把握”,坚决反对认定卖淫嫖娼的扩大化、办案程序的肆意化、处罚目的的罚款化
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也是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首要关注的内容,这其中自然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
公安民警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便把注意力集中在能够对行为人施以最高为 5000 元罚款的卖淫、嫖娼行为上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民警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很高,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卖淫嫖娼,以及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却被民警个人、乃至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搁置一旁
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在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时,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等现象异常突出,因而,我们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如何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问题
一、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包括查处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
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的定义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