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摘 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 法律思想 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 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批判传统的法律观。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假如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自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