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X 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5 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 X 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 X 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纳,但应提供详细的讨论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 X 射线诊断设备,管理类代号为 6830。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标准等相关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1.X 射线诊断设备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命名,如移动式 X 射线机、牙科 X 射线机等,不得使用“X 光机”、“X 摄影机”、“X 线机”“胃肠机”等不法律规范的名称。2.X 射线诊断设备的种类划分医用 X 射线诊断设备由于结构、功能、特性不同,种类划分比较复杂,常用种类划分情况如下:2.1 按结构划分根据不同的结构可划分为便携式、移动式、固定式。2.2 按使用功能划分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划分为透视专用 X 射线诊断设备、摄影专用 X 射线诊断设备、床旁 X 射线诊断设备、牙科 X 射线诊断设备、乳腺 X 射线诊断设备、胃肠 X 射线诊断设备等。(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一套 X 射线诊断设备因其容量大小和使用目的的不同,结构和组成往往也不同,但就整体而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1.X 射线发生装置包括 X 射线源组件和高压发生器等。2.X 射线成像装置包括 X 射线影像增强器、X 射线影像增强器电视系统、荧光屏、胶片暗盒、CCD 探测器,静态或动态平板探测器、CR成像板等、图像采集工作站。3.附属设备附属设备(床、台、器、架支持系统)包括摄影平床、透视胃肠诊断床、立式摄影架、球管支架、乳腺摄影支架、天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