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技术指导一、服务对象服务区域内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以 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血型、家庭情况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 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通过居民就诊、入户走访、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方式,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据实填写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向居民发放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居民健康卡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医生或接诊医生在居民就诊复诊、入户服务时,应查阅其居民健康档案、随访记录、以往就诊记录后,开展相应的诊治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需要转诊或会诊的填写转诊或会诊记录,及时更新和补充居民健康档案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复核维护制度,对年内未接受服务或无动态更新记录的居民健康档案进行核实更新
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由责任医生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归档,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1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居民死亡、迁出、失访等,记录终止日期和缘由
在青岛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往地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