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经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别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纳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管 理 、 学 校 实 施 的 管 理 体 制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 作 并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 工 作 并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 开 展 日 常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能够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