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分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院临床抗肿瘤药物应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指标》、《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加强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我院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分级管理制度。1. 本管理办法中抗肿瘤药物是指通过细胞杀伤、免疫调控、内分泌调节等途径,在细胞、分子水平进行作用,达到抑制肿瘤生长或消除肿瘤的药物,一般包括化学治疗药物、分子靶向治疗药物、免疫治疗药物、内分泌治疗药物等。2.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学部门、质量管理办公室、护理部、信息科、临床、医技科室组成的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具体名单见医院组织构架。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科与临床药学室共同负责,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教育与考核,组织专家对抗肿瘤药物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改进意见。3.分级管理:3.1 根据国家《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及杭州市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我院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经济性等因素,将抗肿瘤药物分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原则上 12 个月调整一次,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3.2 分级原则3.2. 1 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具有下列特点之一的抗肿瘤药物:3.2.1.1 有明确的临床使用适应证、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谈判药品的新型抗肿瘤药物品种。3.2.1.2 药物毒副作用大,纳入毒性药品管理,适应证严格,禁忌证多,须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抗肿瘤药物。3.2.1.3 上市时间短、用药经验少的新型抗肿瘤药物。3.2.1.4 价格昂贵、经济负担沉重的抗肿瘤药物。3.2.1.5 非一线方案抗肿瘤药物。3.2.2 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除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外的其他抗肿瘤药物。3.3 加强本院抗肿瘤药物医师处方权的授予、考核、取消等管理,同时在本院信息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医师处方权,医师处方权被取消后 6个月内不得重新授予。3.3.1 医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杭州市医学会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医务科出具通知并在药剂科备案后可授予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3.3.1.1 在二级医院肿瘤相关专业工作,获得主治医师职称满 3年。3.3.1.2 在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业工作,获得主治医师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