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件, 让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 48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款主要规定,抵押 人为告知主体,而现实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 赁权不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权人 在实现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 租赁到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3、《物权法》第 19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二、恶意租赁的类型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 贷;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 抵押权;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避法律。三、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现行《担保法》 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 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同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 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 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 190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 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 权不相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 赁合同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失效。但是承租人也有对抗 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假装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 是有偿承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 其他资产。承租人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将矛盾转嫁银行,誓死不交 出承租资产,无可奈何。3、恶意串通无法查证,只能按有效处理。由于目前没有严格执 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银行无法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 性。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