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医学影像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二)一、范围和对象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四、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讨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