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的思考 【摘 要】 本文就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主要变化及与国际准则的比较方面作了探讨,总结了我国新会计准则变动的特点,并针对这些变动提出了相应的一些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 新准则; 债务重组; 变化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包括 1 项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其中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许多地方都作了比较大的改动。进一步学习它,理解它的变化对于我国的企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一、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主要变化 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会计准则中债务的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因此,概念上的变化,使债务重组业务的范围大大缩小了。 对或有事项之处理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中,分别阐述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概念,并要求将或有支出计入重组后的债务总额,在“应付账款”下核算;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对于或有收益则不予提前确认;而新会计准则,使用了“或有应付”和“或有应收”的概念,突出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规定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将或有应付确认为“估计负债”单独进行核算;而对于或有应收,则不予提前确认。这一变化更好地协调了不同准则间的关系,避开了重复法律规范。 会计处理的变化 1.现金清偿债务 原会计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会计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而新会计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会计准则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新会计准则要求 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原会计准则考虑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