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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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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规范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法律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25〕235 号),进一步法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2025 年 4 月 20 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妇社发〔2025〕49 号印发《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规范》。该《技术法律规范》分目得、服务对象、内容与方法、流程图、工作要求、考核指标 6 部分。颁布时间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目得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与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与疾病,及时处理与转诊。降低新生儿患病率与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得新生儿。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 7 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 28~30 日进行。新生儿满 28 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2.高危新生儿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 3 日内进行。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得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1)早产儿(胎龄 < 37 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 克)。(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3)高胆红素血症。(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得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 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就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与畸形,出生体重、身长,就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与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得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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