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规范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法律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25〕235 号),进一步法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2025 年 4 月 20 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妇社发〔2025〕49 号印发《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规范》
该《技术法律规范》分目得、服务对象、内容与方法、流程图、工作要求、考核指标 6 部分
颁布时间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目得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与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与疾病,及时处理与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与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得新生儿
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 7 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 28~30 日进行
新生儿满 28 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 3 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得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 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 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得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 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就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与畸形,出生体重、身长,就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与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