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监事会提案权 改进监督制衡机制 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是否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与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之间制衡机制的有效性,也关系到监事会各项监督权的落实及监督的有效性
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股东大会提案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制衡机制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呼吁应尽快明确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股东大会提案权,并就提案规则、限制因素等方面作了具体分析
给予股份公司监事会提案权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制度和提案规则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规范意见》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权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引《法律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第十九条规定,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但是《法律规范意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对其他股份公司没有约束力
给予监事会提案权是为了确保监事会监督的实效性
监事会的监督结果最终要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思决定才能落到实处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出议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是监事会及监事把监督结果付诸于实践的最适合的方法
因此,给予监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对落实、完善监事会监督权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提案权虽无明确规定,但既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并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就意味着给予了监事会提案权
因为监事会在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纠正而得不到应有的响应时,就应该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监事会不仅要陈述意见,而且应该提供可供股东大会表决从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