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一、工龄 1、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得工作时间而言。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1978 年以前,一般工龄就就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得一个必需条件。在 1978 年国务院颁发得《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得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得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得规定。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 《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得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她企业工作得,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她企业得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得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但就就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得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她就就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得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就就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得时间。1958 年国务院公布实行得《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得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就就是使用了“连续工龄”。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得连续工龄得计算办法,企业得工人、职员,根据《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得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得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得暂行规定》办理”。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4、折算工龄 对职工在特定地区和工作场所实际工作得时间,按规定折算得工龄。如《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 2 度(摄氏 0 度)以下得低温场所或华氏 1 0 0 度(摄氏 38 度)以上得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时,每再此场所工作 1 年,均作 1 年零 3 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酸工业及其她化学、兵工工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