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各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并结合东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以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建立起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力争至2010年,我市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年均节能率达到2.5%,能源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建筑节能达50%左右;中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至40%;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数超过50%;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到10.34万吨以内;各类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排放指标明显下降,环境负荷减少,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节约能源,建设节能型社会1、开展全社会节约用电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广泛开展节约用电,切实抓好重点环节的节电降耗,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电水平。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电力、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跟踪和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实施具体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鼓励企业进行节电技术改造。3、实施项目能效评价制度。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加强审查,达不到最低效率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4、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粤办发〔2005〕17号),重点抓好政府各部门办公楼空调和照明系统节电改造。积极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节约办公用品。5、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加大新建建筑节能审查力度,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备案;推动既有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6、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进太阳能、天然气、地热能、生物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二)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1、推进工业节水。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印染、化工、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积极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等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审批和建设。2、推进城市节水。加大城市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加强对供水管网维修管理,降低管网水损耗率。逐步加快实施分质供水,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全面实施《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再利用和污水资源化。3、完善水价体系。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按照“小步快跑、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逐步调高水价。实行“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节水的促进作用。4、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抓紧制订和落实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做好东江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相关工作,逐步将流域水权分配到乡镇区域。加强防治水污染工作,缓解水质型缺水状况。不断探索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三)大力节约原材料,提高利用率1、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实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推行产品生态设计,提倡鼓励使用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