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对应与分离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吵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起诉权,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诉义务。正是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利。 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势下,假如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诉权得不到保障,就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民事起诉权是最基本的程序权,这一权利不仅需要在宪法上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法定化,更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这一基本程序权的具体操作规程界定清楚,以使当事人起诉时有所遵循,同时,更主要的是防止受案法官或法院的恣意。 在本文中,我们先介绍一个有关民事起诉权被随意剥夺的案例,然后,再探讨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之间的关系。 起诉三年,四次驳回,郑传本律师告状无门。 《中国律师》杂志于 2025 年第 1 期刊登了一份报道,披露了一件案例,上海着名律师郑传本以名誉权受到侵害状告上海两家媒体和一名检察官,从 1999 年 10 月至2025 年 10 月的三年时间,郑律师分别向上海的三家法院起诉或上诉,其民事起诉均遭到驳回,导致告状无门。 该案的大致案情是: 1996 年,郑传本律师和另外三位律师,接受一起轰动上海的“两梅”凶杀案被告家属委托,为两名被告进行一审辩护,费用为每位律师 1 万元。除外所的律师外,郑传本和另两位本所律师的费用均交给了年里,并开了发票。 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里,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和辩方证人具有很大的人身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自己沦为被告。为此,郑传本又与被告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郑传本律师对‘两梅’案的全面责任及风险,以及还可能殃及辩方证人的风险等因素,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补付人民币 5 万元,作为对郑传本律师的劳务和人身风险金,如辩护无明显成果,此款如数退还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5 万元作为对辩方证人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风险补偿,若发生此类不测事件,此 5 万元等结案后如数返还给甲方。”从这份协议上看,郑律师的代理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特征。 为了周全起见,郑律师写了一份《为提请立即制止王庆芳等人对辩方证人横加恫吓,并对辩护人构成事实威胁的报告》,以书面的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