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章 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 第三节 停车场 第六章 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 第一节 城市风貌保护 第二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设施规划 第一节 市政设施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八章 村镇规划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进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五条 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容积率≤1.2≤1.3≤1.4建筑密度≤20%≤22% ≤25% 中高层住宅(7-9 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容积率≤1.3≤1.5≤1.8建筑密度≤20%≤22% ≤24% 高层住宅 (≤18 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容积率≤1.8≤2.0≤2.4建筑密度≤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