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她人银行卡后将卡绑定手机微信平台,转账猎取卡内资金得,构成盗窃罪——陈嘉莹盗窃案案例要旨:在她人不知情得情况下,行为人利用事先掌握得她人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在自己得手机微信平台绑定该她人得银行卡,进而猎取卡内资金得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得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案号:(2025)沪 0109 刑初 3 号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 年 5 月 4 日第 6 版2、擅自使用她人手机,利用知晓得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非法占有她人财物得,构成盗窃罪——单海员盗窃案案例要旨:微信钱包不就是信用卡,微信钱包绑定得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得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她人手机,利用知晓得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她人微信绑定得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案号:(2025)苏 0583 刑初 632 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 年 9 月 8 日第 6 版3、行为人盗窃手机后又利用手机网银侵犯她人财产所有权得,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王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案例要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得以盗窃罪论处,其不包括非法猎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得情形。盗窃她人手机后又试出密码,利用手机网银网络客户端进行消费等侵犯她人财产所有权得行为,只要系以手机绑定得信用卡为媒介得,即属于冒用她人信用卡得行为,数额较大得,应当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案例指导与参考 2025 年第 3 期【法院评析】1、使用网银消费得行为系冒用她人信用卡信用卡作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得载体,以记载得信息资料为区分标识。信用卡得信息资料也就是持卡人财产安全得保障。在以信用卡为媒介得犯罪中,起实质作用得系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不过就是物质载体。随着网络得发达,无卡交易愈发普及,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侵犯财产得现象愈发突出。手机网银就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广泛运用得典型例证。手机网银不存在信用卡这一物质载体,以其存储得信用卡信息资料即可侵犯财产所有权。盗窃手机后,再通过手机网银消费得行为,属于非法猎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终端使用得冒用她人信用卡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2、盗窃手机后又使用网银消费得系实质数罪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刑法现代化得标志,就是刑事法治文明得重要成果。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化标尺,理应成为一罪与数罪得区分标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