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界定及处罚办法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有效遏止“三违”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三违”是指“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业法律规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作业过程当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当中出现的违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当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三违”性质、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大类。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以及经济损失的大小, 严重“三违”又分为四个等级。在执行过程当中,如对“三违”行为界定有争议,当事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工区提出,由工区统一找安监处主要领导处理,过期后果自负。一、严重“三违”的界定及处罚(一)、一级严重“三违”指因违章(法)带来特大安全隐患或造成 3 人以上侥幸死亡事故或内部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违章行为。有下述情况之一,均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撤职、降职处分或罚款 1000—3250 元/次。A、通用部分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重要责任人。2.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重要责任人。3.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野蛮施工生产的。4.没有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安排上岗作业的。5.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实行有效措施或被相关部门勒令停止而组织生产的。6.采购、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涉及安全生产产品的,追究批准、采购、使用人员的重大“三违”责任,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批准、采购、使用人员的法律责任。7.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进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没有拟定安全技术进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也没有列入公司财务、供应计划的。8. 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 8 小时以上的责任人。9.空顶、超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人。10.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