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1 范围本工艺标准规定了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的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资料等。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轻骨料混凝土的现场拌制。2 施工准备2.1 材料及主要机具:2.1.1 水泥: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色。2.1.2 砂:砂的粒径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砂中含泥量;当混凝上强度等级>C30 时,其含泥量应<3%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其含泥量应<5%。砂中泥块的含量(大于 5mm 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应<1%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应<2%。砂应有试验报告单。2.1.3 轻粗细骨料:轻粗细骨料(陶粒或浮石等)的品种、粒径、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轻粗细骨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试验报告。必须试验的项目有 :粗细骨料筛分析试验;粗细骨料堆积密度;粗骨料筒压强度;粗骨料吸水率试验。轻粗骨料的级配应符合表 4-30 的要求,其自然级配的空隙率不应大于 50%。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20mm。其含泥量不大于 2%。轻粗骨科的级配表 4-30筛孔尺寸dmin ⑸Emax(10)dmax (20)2dmax (2x 20)圆球型的及单一粒级累积筛余>90不规定<100普通型的混合级配按重量计>9030 〜70<100碎石型的混合级配(%)>9040 〜60<100轻砂细度模数不宜大于 4.0 其大于 5mm 的累计筛余量不宜大于 10% (按重量计)。轻粗细骨料的堆积密度,轻粗骨料的筒压强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轻砂和天然轻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规定;其它轻粗骨料的吸水率 1h 不大于 22%。2.1.4 水:宜采纳饮用水。其它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89 )的规定。2.1.5 外加剂;所用轻骨料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外加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有关指标的进厂试验报告。国家规定要求认证的产品,还应有准用证件。外加剂必须有掺量试验。2.1.6 混合材料(目前主要是掺粉煤灰):所用混合材料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比通知单的要求。混合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进场试验报告。混合材料必须有掺量试验。2.1.7 主要机具:砂轻混凝土宜优先采纳强制式搅拌机,也采纳自落式搅拌机。全轻混凝土应采纳强制式搅拌机。计量设备一般采纳磅秤或电子计量设备。水计量可采纳流量计、时间继电器控制的流量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