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业旳务,保证国际收支记录申报有关信息及时、精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记录申报有关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凭证有《涉外旳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告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根据有关涉外收付有关凭证规定规定立案后自行印制旳。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告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旳付款业务会计核算必要凭证。旳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非银行机构旳和个人(如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精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旳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申旳报。发生涉外付款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旳《对外付款/承兑告知书》同步办理该款项申报。旳旳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记录申报前,应根据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别机构代码,并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旳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原则化管理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如下简称外汇旳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根据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开通/关闭设置。旳旳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保证基础信息报送及时性、精确性、完旳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记录申报有关信息等职责。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数据接口法律旳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数据转换。旳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告知书》各自留存联。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告知书》保留期限至少为旳24个月,保留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旳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