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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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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范文]刚性兑付的法律治理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制与创新讨论中心讨论员,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金融法苑》总第 97 辑 资产管理业务与监管 专刊 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讨论中心 主编:洪艳蓉 本辑执行主编:张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25 年 8 月出版,北大法宝 V5 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 北京大学金融法讨论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关注微信平台( 北京大学金融法讨论中心 、 Pkufinlaw )查看 摘要:刚性兑付是金融机构在利率管制和政治维稳环境下,基于不兑付可能招致的行政处罚和收益衡量而作出的决策,虽然受到长期和广泛的批判,却因经济利益和政治责任的考量而陷入多方博弈的困境。《关于法律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展现了监管层彻底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但要把该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还需充分认识刚性兑付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层原因,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厘清维稳压力与依法监管的关系,落实对合格投资者的穿透监管,合理设置金融机构权责边界,进而实现对刚性兑付现象全面综合的法律治理。 关键词:刚性兑付;资产管理;明股实债;法律治理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进展迅猛,从 2025 年到 2025 年,金融机构广义的资产管理规模从 18 万亿元左右增加到 100 万亿元左右,[1]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 250 万亿元的总资产规模处于同一数量级。[2]在资管业务规模高速增长的同时,刚性兑付犹如挥之不去的阴影,成为社会经济进展的隐忧。尽管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力图消除刚性兑付,但收效甚微,充其量不过是将刚性兑付从明规则变为潜规则。 在《关于法律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也有一些红头文件使用了刚性兑付的表述,但一直以来刚性兑付没有正式的定义。一般认为,只要一款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兑付不考虑实际投资业绩或底层资产的表现,即可视为存在刚性兑付行为。《指导意见》依旧没有明确刚性兑付的含义,只是在第十九条实行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如何认定刚性兑付,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正式提出刚性兑付行为的认定标准: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实行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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