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法律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动中小学素养教育的深化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进展,大力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 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 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 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25]6 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25]12 号)和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法律规范(试行)》(鲁教基字 [2025]20 号)等有关文件。评价目标是:以面对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进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要以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作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本方案所包括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评价理念和评价主体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但各学段在三级指标设置及评价标准与要求等具体内容上各有其针对性。 (三)科学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体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手段的科学化,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体现先进的课程理念,在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