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 文件 地大校办字〔2025〕18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由于任课老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 A 级、B 级和 C 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 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老师教学工作基本法律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 (1)(A 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 级).老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损害行为。 (3)(A 级).任课老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开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 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 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老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 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6)(B 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与现有的教学工作无关的教学活动或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7)(B 级).非不可避开的原因任课老师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3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