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杨: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春杨
租佃关系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本质的最基本的关系,租佃契约因而也成为重要的民间契约之一
租佃契约是出租人将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佃关系终止时返还田产的协议
租佃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租佃获得利益,并不转移其田产所有权
1 中国古代租佃契约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孕育和进展过程
主要包括一般租佃和永佃两种类型
一、租佃契约的进展概况 在中国古代民间租佃契约的进展过程中,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
“佃”字在秦汉时作“耕”解,如“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粟矣
”2 以后逐渐由耕作之义转为在他人土地上耕种的意思
“佃,治田也
” 3 秦汉时期称租佃为“假”、“田”
根据云梦秦简中的史料,秦汉时期的租借契约主要涉及官府财物借给私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规定
秦代官府将出租财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动产,如牛马、工具、车辆等,甚至奴隶
如秦《仓律》规定:凡官府七岁以下“未使”的小隶妾,“百姓有欲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
”4 秦《金布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器物未还者与欠官府债务者同样处理
5 秦《工律》规定,百姓借用官府兵器、器物者,要登记兵器、器物的标记,归还时假如标记磨损无法辨认,借用人必须赔偿;如有毁损者要予以处罚
6 秦《司空律》规定官吏借用公车、公牛时如导致牛瘦、车损者,借用人与主管人都有罪
7 唐宋时期的租佃契约比较集中地保留在吐鲁番地区高昌时期、唐朝初中期的夏田券(契)以及为敦煌地区晚唐五代至宋初(即吐蕃、归义军时期)的租地契中
8 隋唐时租佃契约一般在法律上称为“租”,从出土的隋唐时期契约文书看,民间有不少租佃契约称为“夏田券”、“租田券”
下面为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夏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博士后讨论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