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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签订炒房合同的认定及效力VIP免费

房产中介签订炒房合同的认定及效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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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房产中介签订炒房合同的认定及效力作者:赵恒瑾肖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3期摘要房价与百姓的生活及社会的秩序息息相关,如今不断攀升的房价已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常备话题。国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多种行政手段从政策层面对房价进行宏观调控,以求遏制房价的迅速增长。然而,水涨船高的房价却成为许多“炒房者”的生财之道,以房产作为投资对象,在价格相对较低时买入,等价格达到投资者的预期值时再转售出去,以此来赚取中间的差价,除普通投资者参与此种投机行为之外,许多房产中介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也进行这种投资行为。而在现在房产市场过热的情况下,这种投资方式基本上可以认为是稳赚不赔的。房屋中介的炒房行为愈演愈烈,法律制度对于炒房行为方面规定的缺失,使得较多的买房者在纠纷发生后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就此方面的法律缺失进行论述,以解决炒房合同问题。关键词房产中介炒房合同认定效力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作者简介:赵恒瑾、肖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52016年3月,小王与小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买卖进行约定:该房屋以81万元的价格卖给小李,与此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小王同意小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人。随后,小王发现小李实际为房屋中介的中介人员并进行炒房行为,之后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将该争议交至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小李利用自身房屋中介从业人员的优势,根据对于房屋来源信息的了解以及对于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流程的熟悉度,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就是为将房屋进行转售行为,而不是想要真正购买被告小王名下的房产,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出于小王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这是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所受理的案件,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类似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大概有17件,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均认定合同不成立。近几年来,关于房屋中介公司炒房合同案件频发,对于炒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规制房屋中介的炒房的行为等问题迫在眉睫。一、炒房行为及炒房合同的认定当前,学者们对房屋的炒房行为大致定义为以下几个类型:一为投资及机遇一体化,将两者不进行区分,通说是对房地产的投资行为界定为炒房行为;二为狭义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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