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法纪法律规范性文书第一章【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导语:学习本章,最重要的就是使我们认识到要重视对国家宪法的学习,懂得我们国家的性质、国家机器的运作、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层次,树立牢固的依法行政的观念。一、概念题掌握下列名词术语。社会主体的强制力——社会统治阶级所使用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獄在内的强制力量。 人民代表大会制——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国家机关——依宪法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的冶理国政的机构,包括人大机关、国家主席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解放军机关、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监察机关。 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即人民政府。 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机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法律规范性文件 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国家用法律规定具有立法权限的机关。 没有立法权的机关 制裁违法 分章列条 省会市 较大的市——现在是指设区的地级市,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法规。二、阅读题阅读“例文学习”中列出的法律、法规、规章例文,并达到如下基本要求:(1)领悟宪法、立法法的基本精神。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体、经济制度、国家形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国家生活中的原则和制度等等,集中地表现了我国广阔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民主制度法律化,对法律规范国家权力、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统一,确立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起着保障作用。根据《立法法》第 7 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一经颁行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将以强制力以保障实施。(2)懂得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层次(也即种类);懂得立法的主体资格以及各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