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通用规定㈠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许可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㈡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作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向申请人送达格式文本形式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在文件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签署颁发文件时间,加盖本机关印章
对于申报内容简明,无需考试考核或现场考察就能当场明确不予行政许可的,也可采纳在申请人的申请书、材料上签署不予行政许可,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方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㈢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
㈣授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及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共媒体上撤回已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限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㈠本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 20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㈡因法律允许的特别情况未能于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向主管局长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 10 日,延期理由由受理行政许可科室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必须在法定期满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行政许可有关科室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㈣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按工作日时间计算,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三、期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㈠经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由行政许可有关科室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㈡本机关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