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与重构论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与重构 【摘要】在传统案件管理机制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松散,内部监督乏力,亟待改革创新
本文从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内涵出发,在剖析传统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价值取向偏差的基础上,结合增城市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实践,提出了构建科学系统的案件管理机制设想
【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监督 一、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现状 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条线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案件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综合部门的多头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
总体而言,现行案件管理机制有科学、合理的一面,但细究其管理方式和监督手段尚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
(一)管理体系上的缺陷 当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符合检察进展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主体看,管理主体多元,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案件流转的全过程和具体行踪,容易造成管理脱节现象;从管理的客体看,追求结果的“正确性”,对办案程序中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难免造成公权力滥用;从管理的阶段上看,表现为“滞后性”,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不能有效预防不法律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从管理的手段上看,实行层级审批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管理的质量和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养,随意性大
(二)监督手段上的缺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一直受到外界的关注
在传统案件管理机制下,仍无法有效解决内部监督的薄弱环节
一是监督主体与办案责任主体“一元化”,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既是决定者又是监督者,造成办案责任与监督责任交织混淆,最终导致监督责任大打折扣;二是监督手段单一,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仅在问题出现后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