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属性试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属性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了私家车。据统计,我国私家车的数量突破了 7000 万,而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地增长。但是,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带来了停车难的问题,私家车主开始关注车库、车位的归属,进而引发了许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要解决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属性,只有了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属性,我们才能进一步界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共有权属性;车库分类;车库归属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关系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专有权是业主享有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因此建筑物的共有权是业主基于专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专有部分的效用而形成的。当原业主转让房产时,继受人是否当然有权继受原业主所基于共有占有的车库呢?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上述业主共有车库中关于共有的属性。以前我们认识建筑物共有权时往往会陷入误区,不假思索地将这种共有权认为是民法里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中的一种。但是,认真地探寻就会发现,业主的共有权与我们平常接触的共有权有所不同。无论解释为哪一种共有都有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把业主共有权解释为按份共有。这时,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时,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点的确符合按份共有的性质,但假如业主处分专有部分时,根据按份共有的要求,业主对于共有部分就能够请求分割的,共有部分要和专有部分一并处分。但事实上,《物权法》规定业主不能分割共有部分,可见业主的共有权并非是按份共有。 其次,把业主共有权解释为共同共有。上述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时,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就与共同共有的属性相违反,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标的物。 最后,从权利的变动方式上来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设定、移转、消灭是基于专有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简单来说,就是共有权是专有部分的从物,是辅助专有部分发挥效能而存在的,但是一般的共有权(共同、按份共有)的设定、移转和消灭是依据共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并不存在主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