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一、婚姻与家庭 (一)婚姻 1、关于婚姻●古代中国: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时刻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进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根据《讲文》的讲明,“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因此“婿曰昏,妻曰因”。讲明两点:一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要式行为;二是一种以夫为本位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古代欧洲: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发生神事与人事之共同关系者也。《法学纲要》: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中世纪的欧洲“婚姻的还俗运动”如:1791 年法国宪法:“法律视婚姻只是是民事契约”;康德的“两性交互占有讲”,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优点:强调当事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缺点:忽略婚姻的社会意义及其专门的伦理价值。黑格尔的“伦理共同体讲”,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往常,专门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堵塞着。至于把婚姻懂得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儿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根据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受,因此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实行的形状。因此,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如此就能够排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所谓爱,一样讲来,确实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同时明白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受,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受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定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识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确实是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我假如是如此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