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2025 年 9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 1887.5 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 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 1885.2 米,汛期限制水位 1887.2 米,20 年一遇最高洪水位 1887.5 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 1886.8 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 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5)。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 7 个县(区)2920 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 100 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 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进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