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先的合同,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现在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现在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现在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益,因为协议解除本确实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益,完全能够要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阻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益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益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然而,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依照具体情形来考虑,确定能不能依照你的行为来推定你舍弃了那个权益,这要依照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形——《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要紧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专门和大伙儿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那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假如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假如如此写,假如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确实是假如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形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形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那个合同自然差不多解除。另一种情形假如是约定解除权,当那个条件成立之后,有那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那个合同。那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那个区别要紧在那个地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那个地点,假如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益,然而那个合同还没有因此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那个权益。《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因此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假如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一旦条件成就,那个合同因此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益。那个要依照(案情)合同具体如何规定的来分析,那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专门大的。大伙儿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确实是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确实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第二种确实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能够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确实是全然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同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原先的《合同法》规定的是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因此能够解除。后来我们在讨论时感受到那个抗力本身它对合同的阻碍在不同的情形下是不一样的。可能发生天灾人祸,然而并不意味着你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也可能只导致了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导致了感知不能履行,如此就要看不可抗力它对合同的阻碍怎么说到了什么程度。所有《合同法》用那个必须是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当事人全然不能实现他的合同目的时候,确实是阻碍是重大的,是他订立合同的目的全然不可能达到,那个时候发生合同的解除,才行使法定的解除权。那个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确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所追求的目的以及从合同中获得的差不多利益和目标不能得到实现。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向订约的目的或者对方支付的价款,另一方为了获得对方标出的物资,假如支付的价款和标出的物资全然不能达到,那么确实是说合同订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第二大类确实是全然违约,所谓的全然违约也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