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先的合同,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
现在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现在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
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现在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益,因为协议解除本确实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益,完全能够要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阻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益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益抛弃无涉
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
然而,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依照具体情形来考虑,确定能不能依照你的行为来推定你舍弃了那个权益,这要依照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形——《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要紧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
专门和大伙儿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
比如双方约定,我把那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假如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合同里面假如如此写,假如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
另一种说法确实是假如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
这两种情形有什么区别呢
(答:第一种情形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那个合同自然差不多解除
另一种情形假如是约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