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金融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标准一、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①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包括 A、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的建筑面积。 B、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以及依附在水平过道上的阳台。 C、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D、为本幢服务且设在本幢内的配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层或某区域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分幢原则,不在一栋楼上的参照一.(2)B 执行)。 E、套内墙风光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风光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风光积。外墙结构中线以外部分(包括粉刷层、保温层等,干挂以及装饰不计算公摊面积)。②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或不分摊的建筑空间包括:A、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车位车库、仓库、杂 (储)物间等;作为机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列为不分摊的建筑空间。B、建在幢内为其他幢或多幢服务的,或建在幢外的公共设施用房等,列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C、凡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和建筑空间,在本项目中一律参加分摊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二、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基本规定(1)基本规定①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②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③当一幢建筑只有一个产权人且不需分层(单元)分别提供产权面积时(比如单体别墅),不再计算分摊面积,直接按外墙投影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④楼梯间、电梯及门厅从±0.000 断开的分摊规定1、对于该项目为含地下室二层的多层建筑,规划显示为 4栋楼,此时楼梯间、电梯间等部分从±0.000 断开,地下室楼梯间由地下室分摊,地上部分楼梯间由地上部分分摊。2、分摊原味则A、原则上采纳一级分摊,一个系数。 B、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