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令 〔2025〕第 18 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 号、2000 年国家计委 6 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 号、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3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4 号)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9 号)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 年国家计委令第 5 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