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法律规范进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 “董监高”
第三章 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讨论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 、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