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2022年禽蛋类买卖合同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全部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简单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⑥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状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解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就是由于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全部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涵的。可见,试图将转移全部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其次,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一直有两种主见: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见法律的用语应当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见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始终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当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当接受法律术语,这种主见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1Word文档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精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养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旧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原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简单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在沟通时能便捷而精确地进行表述和探讨,但是由于语言的有限性和表达内容的无限性,难免会有同一词语作为专业用语和一般用语含义上的区分,比犹如一个英语单词,在一般英语中和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可能会截然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用语上的混乱是不行避开的。但是既然消失了混乱,那么作为学者就应当对此予以澄清,为司法实践供应参考。综上所述,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转移全部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将交付仅理解为转移占有是不严谨的。三、风险转移的全部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一般认为,交付有三点法律意义:第一,确定标的物全部权的转移;其次,确定标的物风险的转移;第三,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⑦由于交付本身就含有转移全部权的内容,在认定交付的同时,当然就确定全部权的转移。那么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来说,交付是否具有打算意义呢?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在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通行的观点把各国的立法分为全部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所谓全部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全部权人负2Word文档担,以全部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此种立法以法国、英国为代表。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论标的物的全部权在何时转移(明显此处的交付是指转移占有),此种立法以德国、美国为代表。⑧被认为代表了国际立法趋势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接受了交付主义。下面笔者以法国、德国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对全部权主义和交付主义试做分析。(一)风险转移的立法比较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一般被认为是法国实行全部权主义的依据。尹田先生在其着作《法国合同法》中将该款翻译为: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债权人即成为全部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拖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⑨罗结珍先生在其翻译的《法国民法典》中将该款翻译为:交付标的物之债,自标的物应当交付之时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全部人并由其负担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担当。⑩在上述两个不同的版本中,均将交付与移交作了明确的区分。由此可见,作为转移占有的移交与交付的含义是不同的,罗结珍先生的译本表现得更为明显。自标的物应当交...